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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俗习气”不是守法的挡箭牌

来源:搜狐 发布:2012-03-10 11:17 黑龙江省大庆市的一位教师,新婚,却在婚礼的所谓闹洞房进程中,发觉有宾客对新娘毛手毛脚,大怒,与之争论并厮打,并顺势拿起铁架台将其头部砸伤,随即自首。经法医审定,该宾客轻伤。日前,新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报道没有更具体的立功情节,...


     黑龙江省大庆市的一位教师,新婚,却在婚礼的所谓“闹洞房”进程中,发觉有宾客对新娘毛手毛脚,大怒,与之争论并厮打,并顺势拿起铁架台将其头部砸伤,随即自首。经法医审定,该宾客轻伤。日前,新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报道没有更具体的立功情节,但有两个题目却挥之不去。

    第一,新郎之行为能否形成合理防卫?

    这里的题目在于,所谓的“毛手毛脚”,终究是怎样一种行为?于法律体系中能否有清楚规则?假如有,则特定行为能否形成人身损害、“性骚扰”?新郎的争论并厮打宾客行为,能否发作在宾客对新娘施行人身损害同时?新郎拿铁架台砸伤宾客头部前,宾客能否已中止具体行为,或许能否有足够理由置信新郎确知该宾客已得到攻击才能?

    假如各项条件都契合,新郎之行为便形成合理防卫。反之,纵使新郎之行为不形成合理防卫,由于宾客对新娘毛手毛脚在先,也必需思索热情要素,于刑事义务上有所减免。

    第二,“习俗习气”能否成为守法的挡箭牌?

    相似事情频发,如该宾客之行为,常常被言说为保守的“习俗习气”。而题目是,这般“习俗习气”果真为保守么?真正说起来,生怕也就是随口一说。遑论权益就是权益,公民的法定权益不容任何气力损害。便在某一特定年代,特定之行为确属保守的“习俗习气”,当法已定,权益已明白为法定权益,特定之行为也异样不能被法律容忍。

    “习俗习气”论尚有必定市场,一方面阐明局部人的法律认识淡漠,而另一方面,却也不得不重视法律体系、条文的不松散、紧密。比方,在美国,“不受欢送的带有性颜色的言行”、“不甘愿的触摸”、“令人恶感和冒犯的言行”等,都明白为具体行为形成“性骚扰”的证据,但是在国际,虽然“性骚扰”概念已进入法律体系,但终究何种行为形成“性骚扰”,固然在一些地办法规如《北京市施行办法》、《上海市施行办法》中有所表现,但总体而言,仍然为空缺地带。报道中的“毛手毛脚”一词,曾经标明了法律体系、条文不松散、紧密的为难。何谓“毛手毛脚”?就是由于法自身不松散、紧密,无法肯定特定行为能否形成人身损害或“性骚扰”后的无法用词。这无法面前,是有权无处维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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