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大城县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判令婚姻存续期间妻子为家庭经营的企业借款5万元,夫妻关系解除六年后,还需共同偿还。
李某与闫某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因二人经营的厂子资金周转困难,由李某出面向张某借款50000元用于公司经营。2005年李某与闫某协议离婚,双方对该笔债务的偿还未作出约定。2011年底,债权人张某将曾经的夫妻李某和闫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所欠借款。
大城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闫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经营企业由李某出面向张某借款5万元,该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经营的企业,故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据此,法院判令李某与闫某各向张某偿还借款25000元,双方互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