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装修常常会发生纠纷,笔者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发现,争议的焦点多发生在装修公司基于消费者不懂专业,在某些地方私自更换材料;或是擅自增项加钱、在合同中故意约定不明等方面,对此,有些消费者选择了忍气吞声,但也有消费者勇于维权,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业标准缺失,“潜规则”不是挡箭牌
2011年9月初,胡姗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用于墙壁固定家具的材质为实木桦木。后胡姗发现装修公司所用材质部分为实木桦木,部分为纤维板,遂要求公司赔偿,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使用部分替代品并没有影响外观和使用,也是一种“潜规则”。
评析:装修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分别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故即使当地有此类替代的“潜规则”,也因为公司没有事先告知胡姗所使用的材质真相,而导致胡姗无从知晓,无从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最终侵犯了其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公司自然无权以“潜规则”作为挡箭牌而回避侵权责任。
擅自增加创意,“锦上添花”也得赔偿
罗婷购买了一块红木。2011年9月19日,罗婷进行房屋装修时,要求一家装饰公司按照自己设计将该红木雕刻一幅图画,嵌入客厅墙壁。事后,公司基于自己的审美观,未经罗婷同意,即在图的左下角添加了一些花草虫鱼。罗婷认为如此“创意”违反了自己的个性,遂要求公司赔偿。
评析:装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51条、第257条分别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也就是说,公司只能按照罗婷的设计完成图画雕刻,如果认为有瑕疵,也应该征得罗婷同意后再作更改。否则,即使公司自认为修改后的画面更美观、更有创意、更富有诗情画意,也因与罗婷的意思相左而属于不符合质量要求。对此产生的后果,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不明,不是“偷梁换柱”托词
2011年10月1日,廖娟与一家公司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公司必须使用80x80““的某品牌地板砖,此项包干费用为3万元。一个月后,廖娟前往验收时,发现公司虽然确实使用了该品牌,但却是该品牌地板砖中的次品,不仅有些缝隙无法对称,甚至有的尚未使用便已出现裂缝。
评析: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项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故本案虽仅约定使用某品牌一定规格的地板砖,没有明确具体质量、型号,但公司仍应依通常标准、合同目的办事,决不可趁机偷梁换柱、以次充好。鉴于地板砖不符合通常标准、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与3万元的价位明显不相称,如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廖娟有权拒付相关费用,还可要求公司赔偿清理地板、恢复原状的损失。
返工导致延期,公司照样难逃违约责任
张丽与一家装修公司的《房屋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交房,否则应按500元/天交付违约金。装修期间,因公司未按图纸施工而返工,由此耽误15天时间,整个工期也随之推迟。后张丽要求公司承担未按期交付的违约金,但被公司以是张丽要求返工所致为由拒绝。
评析:公司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含义不仅包括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必须符合合同约定,也包括最终的履行结果必须与约定吻合。公司在装修期间未按图纸施工,表明其在合同履行中违反约定,未如期交房,也属结果上的违反。而导致返工的责任完全在于公司,公司对此只能通过加班、增添人手等加以补救,不能因张丽行使权利而推卸责任。对违约行为,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即张丽可以根据约定的标准、时间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