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女子邝某大学毕业后未找到工作,整日沉迷于网上聊天,2009年5月14日,邝某以网名“玫瑰佳人”与网名“陪在你身边”段某开始裸聊。段某是刚刚刑满释放人员,正在为找不到对象发愁。段某先是将邝某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后又将邝某约至某咖啡厅当面向其求婚。遭邝某拒绝后,段某便以公布其裸聊镜头相威胁,无奈之下,邝某只好同意与段某结婚,并于当年9月底办理了登记手续。2011年11月底,忍无可忍的她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与段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结婚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段某以邝某名誉为要挟,迫使邝某违背真实意思与段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行为构成胁迫,但邝某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撤销该婚姻,其起诉时已超过《婚姻法》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判决驳回邝某的诉讼请求。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本案中,段某以曝光邝某裸照要挟邝某与其结婚,属于以邝某名誉权为要挟。邝某可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段某之间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