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纷乱的红尘中,金钱、权利、欲望交错,婚姻中一个不和谐音符“第三者”时常走入人们的视线。面对“小三”,引出房子、孩子、债务、名誉等诸多话题,我们该如何保卫婚姻,同时又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4月10日,记者请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徐雪春就“小三”话题给大家说法。她强调,“小三”不单纯是个法律问题,不是靠一两个法律规定、靠法院的几个判决就能解决的,最终还得靠道德约束。
房子
丈夫联合妻子状告“小三”
“小三”到手房产也得还
丈夫偷着给“小三”买了房子,“小三”却选择分手,情急之下,丈夫联合妻子告“小三”。4月10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因丈夫无权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判已给“小三”的房子过户到夫妻名下。
丈夫给“小三”买房子
李某是沈阳一家公司的经理,2003年7月在一次社会交往中认识了吴某。当时吴某只有19岁,而李某已经结婚了。但两个人还是好上了,相处一段时间后即发展为婚外情关系。
在李某已婚情况下,吴某一直跟着李某,甘愿当起了“小三”,而李某妻子却浑然不知。2011年3月,李某又背着妻子通过刷银行卡给情人吴某买了一套商品房,花了47万余元,并将房屋登记于吴某名下。
打妻子牌联合要房子
可是买房后,吴某和李某感情却出现了危机,因李某没有离婚,吴某闹起了分手。
这下李某可傻了,刚投下大笔钱,想套住吴某,可吴某却准备绝情离开。为此李某苦恼不已。此时有朋友给他出主意:“你给情人买房妻子并不知道,该房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你赠与情人侵犯了妻子利益,房子应该还能要回来。”
李某和吴某摊了牌,可吴某坚持认为房子手续已经写了她的名字就是她的,赠与行为已经生效了。对李某的威胁,吴某并没有当回事。
李某向妻子坦白了自己的隐情,在利益面前,李某夫妻站在了同一战壕,共同将吴某告上法庭。
私赠情人房不合法
李某夫妇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赠与吴某的房子的所有权为李某夫妻共同所有。
吴某认为,李某自愿给自己房子,是对自己多年付出感情的补偿,受赠与行为是成立的,也应该是有效的。
李某夫妇则辩称:吴某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婚姻法和社会公德良俗,不仅损害了李某妻子的合法婚姻,也侵占了其财产权利。且李某妻子并无赠与行为,吴某非法侵占的房产应予以确权。
共同财产不能一人说了算
法院认为,本案所争议房屋为李某实际出资购买,该购房款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将房屋登记于吴某名下,虽双方均承认为赠与行为,但在未征得李某妻子同意情况下,仍属无效赠与。无论从房屋实际出资人及赠与角度看,该房屋所有权应为李某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面,李某与吴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均承认双方从相识后即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吴某采取此种方式取得房屋亦违背了社会公德良俗,其取得的财产所有权不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李某赠与吴某房子所有权为李某夫妻共同所有,吴某协助李某夫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孩子
情人关系断,血缘不能断
亲生子,亲爸要养大
已婚男子李某和王某通过网上认识,后同居生下一男孩。为讨要抚养费,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4月10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判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18岁止。
“第三者”生孩子后闹分手
李某原是沈阳一白领,有着丰厚的收入。2007年8月,他在网上与王某相识,两人互相倾慕,很快在一起过起了同居生活。后来王某意外怀孕了,两人的关系从那时起出现了转折。
王某称那时她才知道李某是已婚,自己“被小三”了,可没有回头路了,只能期望着将自己扶正。而李某则并不想要这个孩子,因为自己还没有离婚,以后的麻烦事太多。
双方就在冷战中迎来了一个新生的孩子。2010年4月1日,就在孩子出生当天,李某承诺支付王某18年抚养费648000元,从2011年4月1日起至2029年4月1日止,每年支付36000元,共计18年,并签上自己的名。此后李某陆续给了王某13万元。
后来双方因为孩子及生活中的琐事争吵、打闹,从原来的恋人变成了仇人。
2011年8月10日,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降低非婚生子抚养费数额64.8万元至13万元,并确定已支付的13万元为非婚生子至18周岁为止的一次性抚养费。
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本案李某在有合法妻子并生育一女孩后,违反了法律规定与王某同居并生下一子,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又违背了社会道德准则,其行为应受到谴责和批评。但李某与王某的非婚生子是无辜的,孩子享有婚生子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李某请求非婚生子由王某抚养,符合法律规定,应支持。因孩子年龄尚小,在王某身边生活,对孩子的成长有利。但李某应当按月给付王某非婚生子的生活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李某请求抚养费数额64.8万元至13万元,但李某已出据还款计划,双方就子女抚养已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应履行协议,对其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非婚生子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面子
侵犯“小三”名誉权网上给她“亮丑”
据浙江法制报报道:习某与秦某是一对年轻的夫妻,有一个3岁的女儿。习某发现丈夫由网恋继而发生恋情后,就在网上发帖,把对方的个人私密信息进行公开。近日,当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习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成立。
网上发帖揭隐私
2008年12月的一天下午,小习用QQ号与在外地出差的丈夫聊天,但很快发现与自己聊天的不是丈夫。对方说:“我只想做回善良的我。他不配我用心去爱,我决定打掉孩子远离他。”
知道丈夫的网络恋情后,习某伤心至极,但为了爱情和家庭,她决定原谅丈夫秦某。但是,让习某吃惊的是,丈夫的网恋女友杜某竟将秦某的照片在QQ空间予以公开。于是,习某通过手机与杜某取得了联系,劝阻对方不要再打扰自己的生活。同时,她也获知了对方的姓名、单位。
此后,杜某不断在网上给习某留下“出轨是有瘾的,他仍旧会背叛你”、“你是个愚蠢的女人,他一再说谎”等内容的留言。
2010年10月15日,习某在百度贴吧发帖称杜某是“小三”,“杜某现如今在某宾馆酒店做服务员,据她自己介绍,给一个男人做了5年的情妇,怀过孕,做过人流。想知道具体详情,请进入她本人的QQ空间。”
“小三”名誉权受保护
2011年6月25日,杜某将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其他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认为,习某未经杜某同意,在网上将杜某姓名、工作单位等隐私材料予以公布,并称杜某“做小三”,致使杜某名誉受到损害,其行为构成对杜某名誉权的侵害。据此,法院判决习某向杜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如果未经允许私自将他人隐私材料予以公布,致使对方名誉受到损害,同样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便是作为“受害者”,同样应当依照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否则有可能从“受害者”变成“加害人”。
法官说法
法律保护无辜孩子
第三者有错,但孩子是无辜的。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当然,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并不是提倡生育非婚生子女。毕竟孩子没有选择父母的权利,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剥夺他们应享有的权利。所以,法律保护的是其子女,而不是“小三”。
赠与房产应夫妻协商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比如继承权、赠与房产、大额借贷等,均须夫妻双方协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过错方赔精神损失少分财产
社会在谴责“小三”,热议“老大”和“小三”如何斗法的时候,不能忽略越轨男人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其实法律对婚姻过错方有明确的说法。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法院掌握的同居时间一般要连续超过三个月。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发生婚外性行为的一方属有过错一方,在离婚时可少分财产,无过错方可多分财产。
向“第三者”索赔取证难
如果把婚姻关系的破裂仅仅归属于“小三”的问题,不仅过于简单化,而且往往和实际情况并不符合。
有的出轨者刻意隐瞒,“小三”并不知道交往对象已婚,这样的“小三”其实也是受骗方,若法律对其追责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更多的情况是夫妻当中的男方凭着自己的金钱、权势等去制造婚外情。这样的男性对婚姻破裂就应该承担更重要的责任,“小三”并不是主要责任者。
感情是很私密的,真要惩罚“小三”,不仅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而且也无法确定责任大小。一旦法律赋予受害方对“小三”民事索赔权,那么受害方首先必须举证证明“小三”明知交往对象已婚,其次还要证明“小三”实施了破坏夫妻间感情的行为。要搜集这些证据单靠受害方的力量是相当困难的。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与他人同居的配偶请求损害赔偿,但对无过错方能否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没有具体规定。因此,无过错方不能向“小三”索赔。
他山之石
破坏别人婚姻“第三者”受重罚
尽管婚外情属于道德上的问题,但很多人处理这种事情的方式一般是结束婚姻。当“小三”的人,不论男女,似乎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美国做“小三”别光想着一些“好事”,已经有了处罚“小三”的判例。2010年3月,美国北卡罗来纳州一名女性“第三者”就因插足他人家庭,结果被受害人告上法庭,陪审员最后裁决,“第三者”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必须向受害人支付900万美元的“破坏他人家庭婚姻”赔偿金。
此案向社会大众传达一个信息,对于那些把眼睛盯在别人老公身上的女性而言,需要知道这样做是要付出代价的。对于家庭遭受到破坏的女性,走上法庭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个家庭被毁了,孩子的心灵受到创伤,自己的心中也充满痛苦。“小三”的一时欢愉带给其他女性的却是终生的痛苦。
美国对充当第三者的法律处罚源于已经有一百年历史的通奸法,根据习惯法,破坏他人家庭婚姻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受害者不论是夫妻中的男性还是女性,如果他们的婚姻是由于第三者的介入而导致破裂,受害人都可以提出民事诉讼。
记者观察
对“第三者”主要靠道德约束
第三者插足主要是一个道德问题,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依靠法律并不能彻底地解决所有问题。在婚姻家庭领域,道德的力量要比法律的力量大得多。从婚姻的本身来说,夫妻双方都应该相互忠诚,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是一个很好指向。
民俗中有“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的谚语,如果夫妻之间能够实现和谐,那么也不存在第三方插足的余地。现在之所以会出现第三者插足现象,还是因为婚姻本身存在问题,至少有一方是存在过错的。夫妻应该从各方面来提高婚姻的质量,从而防范第三者的出现。
“小三”问题不是说铲除就能铲除的,“小三”反映的主要是一种思想、一种观念,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种行为。解决“小三”问题仅仅靠立法是明显不够的,更重要的还是要强化人们的道德观念,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使人们能够从思想上对“小三”现象加以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