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四川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立法工作已经正式启动,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
根据《办法》草案规定,四川省拟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实施定额管理:公共机构应在核定的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定期进行分析;超过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
在公车管理方面,《办法》草案规定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和清洁能源型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更新制度;严格执行车辆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制度等。对于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另外,《办法》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通过开设举报电话、网站等多种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