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苹果霸王条款的法律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根据该条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信息产业部制定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该规定对手机的三包期限、责任、具体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且说明“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也就是说,任何手机的生产者、消费者不能做出低于该规定要求的手机三包规定,并且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苹果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销售手机产品自然应该遵守本规定。
第一,关于使用翻新件的问题。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规定“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可见修理手机只能使用新的零配件。翻新件只是一种说法罢了,本质上还是旧件。
苹果公司维修iphone手机的时候使用翻新件当然是违反本规定的。
第二,关于更换下来的旧配件归谁所有和超过了时间期限没有取手机就视为消费者放弃所有权的问题。
苹果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规定旧配件归苹果所有,并且规定超过了时间期限没有取手机就视为消费者放弃所有权,这两个格式条款是否有效是值得商榷的。
消费者购买了手机之后,自然也就取得了整个手机和手机的各个配件的物权。物权的转移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偿的转移,如买卖、易货等;一种是无偿的转移,如赠与。前者主要出现在商业领域,后者主要出现在民事领域,并且出现在存在一定关系的人之中。苹果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没有什么特殊关系,就是商品买卖关系。苹果公司凭什么在没有对价的情况下通过维修合同的规定就把消费者的物权转让给自己呢?这种规定是侵犯消费者权利的,故意造成了消费者财产的损失并且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应属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关于苹果认为他们的维修如果造成产品的损坏他们只赔维修款的问题。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规定“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七)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这个责任修理者是不能推脱的。关于赔偿的数额,既然规定已经确定是“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那么就是看实际造成的损失是多少,这个实际损失与维修费没有关系,不应该跟维修费联系在一起。苹果公司的这个格式条款也是违反中国法规规定的,应属无效。
第四,苹果认为他们可以代替消费者做选择,自己限定责任范围的问题。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属于强行性规范,作为占优势地位并提供格式合同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一方不能凭借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其格式条款的效力将会被质疑。苹果公司自己限定责任范围属于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应该是无效的。
综上,作为拥有无数粉丝的苹果公司应该珍视自己的粉丝,不断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提升服务水平,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良性循环。而不是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重中之重,在一些蝇头小利上与消费者斤斤计较,否则等待苹果的只有粉丝的离去,市场的丢失。尤其是中国的消费者,市场已经证明拥有了中国消费者就拥有了世界市场,失去中国市场,苹果将也不会是现在的苹果。
希望苹果及时反省并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