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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2男6次合伙盗割电缆致通信障碍197小时获刑

来源:搜狐 发布:2012-04-28 10:25 4月23日讯 两男合伙先后6次盗割通信电缆近600米,致使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累计长达197小时,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20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宣判,被告人宫某、霍某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和...


    4月23日讯 两男合伙先后6次盗割通信电缆近600米,致使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累计长达197小时,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20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宣判,被告人宫某、霍某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和七年。

    2010年11月20日1时许,大庆市让胡路区铁路医院附近通信网络突然中断,通信部门检查发现医院大门南侧50米长的通信电缆被盗割,造成直接、间接损失达8500多元,网间通信严重障碍长达15小时。此后两个多月,让胡路区喇嘛甸镇麦家屯、东胜利村,铁路医院大门南侧,让胡路区方晓二村等地接连发生五起通信电缆盗割案件,作案工具均为铁锯、钳子等,6次案件被盗割的通信电缆共计近600米,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累计长达197小时,直接、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大庆市让胡路区公安分局经数月调查,最终将嫌疑人宫某和霍某抓获。

    经查,宫某200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霍某2007年6月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时认定,宫某、霍某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数额较大,且危害公共安全,后果严重,其行为符合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想象竞合,应择一从重,故二被告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宫某、霍某曾分别因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人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因此作出对二被告人重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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