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的迅猛发展,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容纳海量信息、汇聚丰富民意的渠道。有人说,这个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这原本是一件好事,但是近年来愈演愈烈的网络谣言,却使互联网的发展蒙尘,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和危害。
几乎我们每个人的记忆中,都有一两件印象颇深的网络谣言事件,从最初的言之凿凿,到最后的真相大白,在唏嘘感叹的同时,也让我们不由得惊叹网络谣言的巨大威力和恶劣影响。
互联网的开放与自由,并不意味着这是一个责任缺失的地带,人人都有"麦克风"绝不等于人人都可以"乱放风".
此前,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沈阳在一篇调查报告中,对于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和传播的手段有着具体的分析,他认为,谣言产生的原因无非利益诉求和心理诉求。利益诉求点在于,一些吸引眼球的小道消息能够轻易将附带的商业信息广泛传播。心理诉求点在于,人们能够借助网络谣言宣泄社会积怨。
关于造谣的方法,他认为有一是捕风捉影。如微博一度流传的“和尚挎LV包”的照片,其实是某法师在南京火车站帮居士看包。二是凭空捏造。如喝留存在车内的瓶装水可致乳腺癌,取款时是若遇劫持可倒输密码报警等,需要借助科学知识或亲身体验来证伪。三是断章取义。如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疾控中心针对国外出现出血性大肠杆菌疫情而向市民发出警示通知,却被解读为“出血性大肠杆菌入侵北京”。四是移花接木。主要表现为图文不符。如温州动车事故中,一张搜救队员出现在车厢内的照片被传为幸存者存在的证据,另一张照片是一女子被掐住脖子的场景,却被传为受铁道部控制的遇难者家属。五是偷换概念。如网上流传“汶川地震重建人均投资800万”的谣言,实际是将汶川大地震的全部重建投资变成了仅对汶川一个县的投资。
了解了以上这些,对于网络谣言的产生传播也就对于明确的认识。国新办相关人士在谈到辟谣时讲到四个“停止于”:首先谣言止于公开。无论政府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作为利益相关方需要早发音,掌握第一话语权,避免失语,避免沉默。第二个止于机制,通过官方的、民间的、正式的、非正式的办法,推动一些管理措施自我修复和自我矫正。第三个是止于法治,用好法律武器。第四个止于智者,受众理智理性,不人云亦云,谣言就越来越不容易传播。
然而随着网络谣言日益成为公害,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等管理手段开始显得不太给力,加大打击查处力度,提高恶意传播谣言者法律成本的呼声越来越高。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关于加强法制和信息认证机制建设,完善微博运用管理办法和规范体系的议案提议很多,网络立法的话题在网络上也进行了讨论,且赞成立法的呼声较高。
就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对于网络谣言制造者传播者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是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针对具体对象的谣言,被诽谤的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给予赔偿。
二是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是刑事责任,如果散布的信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追究诽谤罪。如果散布的信息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罪。如果侵害的是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强互联网监管,净化网络环境,是互联网世界的共识,是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杜绝谣言是网络健康发展的第一要务。这需要你、我、他,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法制的规范制约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