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宁波市消保委发布重新修订的《宁波市家具产品(商品)退货、更换、修理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宁波市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针对消费者如何确定家具质量问题、电动自行车“三包”有效期内的主要部件究竟是哪些等消费维权中的疑点,上述《规定》和《办法》均做了具体界定。
家具篇
明确家具12种严重质量问题
此次《规定》在附录中明确了家具产品的12种严重质量问题,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如何界定“何为家具产品严重质量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参考。
根据该《规定》,家具产品出现以下12种情况,可界定为严重质量问题:榫结合处断榫或预埋连接件松脱并不可修复;可视部件明显变形;结构松动以致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有生虫(有极少量不影响外观质量的虫蛀孔,且能证明已经经过杀虫处理的除外);主要零部件断裂或破损;有影响外观质量、结构强度和卫生的腐朽,如:木料或衬垫料霉变腐朽;有影响产品结构强度或外观的裂缝;机构锁定装置失效,影响人身安全;玻璃外露周边未进行磨边处理;玻璃在正常使用状况下破裂;人体接触部位有可能造成伤害的锐角或夹缝(非工艺性),如:弹簧刺出垫面、断簧;革面断裂。
有严重质量问题90日内可全款退货
该《规定》第十条指出,商品自交货之日起9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应当按原购买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第十一条指出,商品自交货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同样式的商品。
电动自行车篇
产品停产5年内仍需提供零配件
对于不少消费者颇感困惑的“电动自行车停产后哪些零配件还能够配得到”问题,该《办法》中做了具体的规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指出,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包括:车架、前叉、车把、电机、控制器、充电器)。
“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的具体内容也做了界定。《办法》第十二条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经销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商品而要求退货的,经销者应当及时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折旧费标准为每日0.1%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折旧费标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指出,对已使用过商品,按最高不超过原购买价格的千分之一每日收取折旧费(蓄电池为千分之三)。有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应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最高不超过原购买价格的0.1%每日收取折旧费。第四款指出,折旧费计算自交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间应当扣除因待修和返厂修理占用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