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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马路争执与“顶层设计”

来源:全景财经 发布:2012-04-23 14:17 马路上经常有各式各样的争执,私家车、公交车、摩托车、单车、行人间的争执。但假如更换一种交通工具,立场态度往往又会立即改变。 如果有一个站在高处、远眺纷扰的神仙,他或许会说,道路规划设计本身就不完善,没有给有的群体留出应有空间,导致他们无道可...


     马路上经常有各式各样的争执,私家车、公交车、摩托车、单车、行人间的争执。但假如更换一种交通工具,立场态度往往又会立即改变。

    如果有一个站在高处、远眺纷扰的神仙,他或许会说,“道路规划设计本身就不完善,没有给有的群体留出应有空间,导致他们无道可走,只能插别的道”;“各群体的车道空间比例不合适,有的过于逼仄,只能往别的道里挤”;“有的喜欢抢道,有的乱占道,监督系统却不完善,正道走不通,只能以乱对乱,乱停乱窜”……

    无道,抢道,扩道,占道,根源又在哪里?

    首先是道路整体设计时缺乏超然性和前瞻性。所谓超然,是位居顶层,不偏不倚,尊重多元利益,选择恰当的结构和比例,使各交通工具间各得其所,而在整体上又能形成一种“包容性存在”而非“对抗性存在”;所谓前瞻,是立足长远,适当引导。例如,既然追求低碳社会,对于“低碳化出行”理当更加重视,而现在却是“高碳工具”大行其道。

    其次,在具体路况管理中,存在着不按平等、高效、便捷原则的畸形管理。有特权的违法者,既然不必支付什么成本,所以依然习惯不走正道。

    把马路争执引申到更广领域,也能发现,兼顾与包容的原则,顶层设计的超然性原则,是多么重要。而要实践这样的原则,障碍不少。从立法来说,政府部门主导立法的倾向必须矫正。相关行政部门起草法律法规,再提交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审议,一定时期有合理性,但弊端已越来越剧。法律法规、公共政策“部门化”的结果,是行政部门利用法定职权和立法资源,过于强调部门权力、既得利益而弱化相应责任,如设立不必要的市场准入壁垒,扩大审批权限,指定行业经营主体、市场价格和经营范围,在人事、分配、经营等方面对行业进行干预,等等。

    这就好比马路上,如果各交通工具都自立其法,自行其道,那么,马路是会畅顺,还是会变成无序的“怪兽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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