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 漫画:颜庆雄
手机话费根本没有用完、但充值卡有效期一到就停机,要想用这个号码,就要再次充值后才能激活,手机话费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多。信用卡还款不抺零,欠6毛仍按全额欠款利息还款,两月多还100多元。买车险许多人遭遇过“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不计免赔”。大学生想实习吗?先存50万成为银行VIP客户。
我们平时在进行房屋买卖、办理银行保险、通讯业务时,对方商家都会提供给我们一份拟好的合同,我们只需要在合同上签字就行,可就是在这些拟好的格式合同里,会隐藏着一些不平等的条约,这些就是霸王条款,它们就是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和行业“潜规则”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面对强词夺理的霸王条款,作为弱小的消费者,往往只能忍气吞声。那么,是什么原因和环境滋生了这些霸王条款?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为何更突出?如何完善法律实行全面治理?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政府部门如何规范打击,以保护消费者的全法权益;作为消费者个人又如何保护自己。本期读者参议就此热议,敬请关注。编者
完善法律法规促进公平交易
谌毅兵
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和要求。“霸王条款”、“潜规则”都揭示出交易公平性的缺失,显然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
市场经济公平性交易的实现有赖于交易方的道德(即诚信)自我约束,更需要法治作为保证。在特殊情形下,如交易方处于不对等的地位、某方又诚信缺失,被动的一方往往因实际需求而无计可施被动交易,这凸显出法治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交易的基础性、保障性和强制性作用。也就是说,没有法律作保障的市场经济必然会出现类似“霸王条款”的各种失德的不公平交易现象。
法治监管不足是当前市场上各种不公平交易现象反复出现的重要原因,因此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监管是减少和杜绝问题的根本途径。
一是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应该说,现有的法律法规基本涵盖了市场经济的大多数领域包括市场交易行为,如果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应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之所以出现各类不公平交易,在于执行法规的不力或者执行的难度如技术手段的不足。
虽然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都构成对交易行为的监管,但在实际的实施中,由于法律实施细则不“细”,操作性不够,导致实施争议多、难度大。或者由于缺乏配套的技术标准、技术手段,法规对具体交易如通信服务行为的服务合同、服务标准、服务品质等监管不力。
上述情况,要求监管部门在既有的法律条款下,对明显缺失诚信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比如,由单方提供、暗藏交易陷阱实则不公平甚至违法的所谓“格式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业收费行为,故意设下陷阱式条款、对单方有利的交易,以“合同”名义进行实则欺诈的交易行为,等等。
二是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首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增加、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不留法规空白。新出台的法规要综合考虑现实需要、发展需要、实施需要,考虑与已有法规的协调性、互补性。
其次,调整、修改、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不适应的法规及条文及时废止,调整法规的名称、条文、内容。在当前,尤其要尽快完善涉及“格式合同”、“霸王条款”、行业“潜规则”的法规,使当事方无法律空子可钻。
此外,补充、完善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重点从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大众性着手,让法规容易理解、明白、管用。如在有关垄断性行业的法规上,要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把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权益作为重点,让消费者能简单、明了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在消费纠纷、争议和裁决上,确立“产品提供者”、“服务提供者”举证原则及细则,以真正保护弱势的消费者。
破除垄断铲除霸王条款滋生土壤
黄海舟
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现象:一些经营者利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例如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用来免除自身责任或者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等,因其行为太过霸道,被公众称为“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之所以“霸道”在于其条款的事先确定性、不可变更性以及承诺的无奈性。这使得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订立合同时,只能对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讨价还价”。因此,消费者天然就处于不平等地位,只能选择委曲求全,自认倒霉,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又往往维权无门。
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公开点评“霸王条款”时指出,在垄断行业内,由于缺乏充分的市场竞争,消费者面对“霸王条款”根本没有第二种选择,使得垄断企业可以公然利用垄断资源和垄断地位,把“霸王条款”作为行业“潜规则”强加给消费者。
据悉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反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原告胜诉的一件也没有。这就是为什么霸王条款在垄断行业长盛不衰,并肆意横行的根本原因。要根治霸王条款,光靠工商部门在合同法范围内做文章是远远不够的,关键是要通过改革破除垄断,用充分的市场竞争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铲除“霸王条款”滋生的土壤,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既要事前防范也要事后究责
廖水南
尽管每个人都可能遭遇“霸王条款”,但实际上单独个体抗拒“霸王条款”的能力微乎其微,特别是涉及通信、物业管理、银行等与社会公共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因为在多数时候,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时,往往没有多少选择的空间,有时甚至连繁琐的合同条款都来不及看完就得草率签约,以至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投诉无门。
而且,从现实来看,一些“霸王条款”的出台乃至长期存在,除了经营者过分追求不当利润外,当地政府职能机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默许甚至合谋,难逃干系。由此,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政府部门,顺应广大消费者的呼吁和要求,及时规范和打击“霸王条款”,避免强势行业的“霸王”做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职责所在,也是现实所需。
进一步而言,政府部门要规范“霸王条款”,既要事前防范,也要事后究责。事前防范就是要将管理关口前移,要求交易合同强制备案。即针对一些容易出现“霸王条款”的行业合同,经营方必须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备案。对于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或者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工商部门要求其修改,确保最终的合同文本公平公正,避免强势行业仗势欺人。
不仅如此,对于已备案的合同文本,一方面,经营方应当在其合同文本显著位置注明“已备案”字样,让消费者一目了然、放心交易;另一方面,工商部门要将已备案的合同文本在相关网站公示,让消费者可以及时查询、降低风险,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事后究责自然就是要对既成事实的“霸王合同”进行严肃处罚。这就是说,对于交易合同不备案或者工商行政部门发现问题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的经营方,应有相应的处理规定和措施,如进行行政处罚或是一定数额的罚款等。而那些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霸王”做派,相关方面还可以考虑通过公共媒体报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信息,扩大监督范围。
事实上,当前导致“霸王条款”愈演愈烈的因素,除了经营者的垄断地位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外,很大程度上在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交易合同采取的是“事后”监管模式,不仅降低了其对“霸王条款”产生的震慑作用,也给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查处带来了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立法上考虑,让使用“霸王条款”的经营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和成本。
坚定目标不放弃维权
刘克梅
在接连不断的霸王条款的侵犯、骚扰下,由于维权需要太多时间成本,甚至会陷入“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的困境,很多人就放弃了合法维权,而选择了忍气吞声,让很多消费者成了一只只“温水青蛙”。各种霸王条款违法成本非常低下,或基本就没有遭遇抵制,就会更加肆无忌惮,更为嚣张,对公共秩序、生活造成更大的伤害。
公众是霸王条款的受害者,但这种普遍意义上的“温水效应”,是不是也成了霸王条款敢于“称霸”的重要原因呢?换言之,我们自身的维权懈怠也助长了霸王条款的变本加厉。
因此,笔者更推崇“蜗牛效应”。虽然极其缓慢,每一次行动仅有“厘米一样的进步”,但小蜗牛仍然按照既定路线,慢慢爬行,不因为慢而放弃目标。
哪怕霸王条款再狡猾、霸道,只要我们不放弃维权机会,愿意拿出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对待之。虽然事情微小,也要善于较真;虽然对方强大,也要坚守公平和法治。甚至要将霸王条款诉诸于法律,让对方因此而付出得不偿失的代价。只要“人人较真”,维权效应就能在蜗牛一样的缓慢发展中不断进步,社会观念就会在这种“不依不饶的维权”中,不断得到修复,霸王条款猖狂的现状就能得到不断纠正。
观点摘编
社会财富分配的两种不同思考向度
社会资源、社会财富的分配是否公正、是否公平,有两种不同的思考向度或维度:
第一种维度是侧重于资源、财富的分配是否均等,注重考察的是社会资源、社会财富的分配、分布是否有差异,类似的概念还有平等或不平等、平均或不平均。孔子所说的“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贫而患不均”(《论语·季氏》),其中的“不均”就是指不均等。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发现哪一个社会能够真正做到资源的完全均等或平均分配。而主张“平均主义”的人则认为,只有让每一个人都得到同等的份额才是合情合理的,才是可以接受的。这种观点通常被称为“结果公正论”。
第二种维度是侧重于资源、财富的分配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公正。它强调的不是资源在数量上是否完全拉平,而是强调分配的过程、分配的规则、分配的机会是否公正合理。公正和均等不是一回事,公正的可能不均等,均等的也可能不公正。比如,“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看是公正的,但在分配的数量上却是不均等的。马克思所说的“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也体现了公正合理但是不均等的特点。
社会公正的概念显然是从第二种维度考察问题的,但是,社会公平的概念则有些复杂,由于汉语公平概念里有“平”字出现,因此,社会公平的概念里既有“公”又有“平”, 这样就容易混淆第一种维度和第二种维度,还容易造成概念不清。所以,社会公平的概念应该理解为第二种维度,与社会公正的概念是一致的。
李强 作者系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黄茜/摘编
现代国家建构依托于主权理论
从政治理论的视角看,现代国家建构依托于主权理论。可将现代主权论大致区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君主主权论,一是人民主权论。前者的代表人物是博丹、霍布斯,后者的代表人物是洛克和卢梭。
博丹主张主权属于人民,但当人民自愿地将主权转移给一个人或某些人,那么这个( 些) 人就具有了主权者的地位。博丹将主权区分为神性主权和世俗主权,前者由上帝法则保障,后者经由人民的授予。
在霍布斯的论证中,政治社会得以建立的基础是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类处在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之中,于是有必要建立一个共同权力来结束这种战争状态,并且使人们对这一共同权力敬畏臣服,由这一权力引导人们实现公共福利。而建立这一共同权力的路径有两个: 一是依靠暴力,二是依靠约定。霍布斯强烈地主张主权应当在一个人手中,正是因为如此论者才将他视为君主专制的辩护者。
就后者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成为与君主主权论不同的另一种主权言说。洛克同意霍布斯关于人类建构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但是这一自然状态不是每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完备无缺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自己适宜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毋需听命于任何人。为了谋求彼此间的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以更大的保障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略,他们以多数人同意的原则,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于是政治社会即国家的诞生状态就是人民同意的结果。卢梭也是从自然状态出发建构国家理论的。他认为的自然状态既不是战争状态,也不是没有公共权力的状态,而是人人平等和满意的状态。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不能分割的、永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并且是绝对的、不能被代表的。但卢梭在面对社会公约与国家制定法律进行治理的两种公意的时候,他还是将公意的意涵进行了区分:前者必须遵守全体一致同意的原则,才足以显现公意; 后者只需要遵循多数同意原则,就可以被视为显现了公意。从现代政治史的角度看,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构成了两种重要政体宪政民主政体与人民民主专政政体的主权论基础。
任剑涛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小玉/摘编
追寻现代宪法意义上的自由平等
考察从古典社会到中世纪的政制史,我们会发现一个颇有意思的情况,在古典的政治与宗教信仰一体化制度( 社稷国家) 中,基督信仰本来被视为一种个人意识的解放和觉醒,由此瓦解了古典社会的政制,带来了独立、平等、自由的人格,即每一个人都不可以不再受制于祭祀国家的约束,按照自己的良心信仰上帝。但是,这个信仰马上就又被另外一种神权基督教教会的权威所制约和规范,个人从一个“枷锁”被植入于另外一个“枷锁”。
个人作为基督徒,受制于教会法的管辖,作为臣民,受制于封建法的管辖,因此中世纪的政治斗争又可归结为两种管辖权之间的斗争。在这些连绵不绝且异常残酷的斗争中,个人作为一个完整的独立、自由和平等的法权人格以及心灵诉求,再一次被泯灭和遮蔽了,从这个意义上说中世纪是一个黑暗的时代也不为过。但是,应该指出,毕竟中世纪的宗教与宪法不同于古典时代了。在古典的社稷国家或公民城邦国家,个人意识无论是在信仰上还是在政治上都未曾苏醒,现代宪法意义上的个人自由还遥不可及。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却大不一样了,可以说在信仰和政治两个领域,个人的自由都是根基性的,只不过它们被掩藏起来了,但依然是存在的,而且是根本。在上帝面前,人与人是平等的,人格平等是基督教的基本原则。还有,人是自由的,甚至是独立的,即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心灵之信仰,而不依靠任何外部世俗势力,就可以信仰上帝,也就是说,基督教信仰宣告了个人在世俗世界的绝对的平等、独立和自由,任何一个人都能够摆脱地上势力( 政治的、经济的与家庭的) 的约束而直接信奉上帝。
在漫长的中世纪,在政教合一的基督教世界以及实际上的神权与王权的二元对峙的历史斗争中,它们一直是被压抑的主题,是被遮蔽起来的火山岩浆。一旦在“早期现代”的历史性闸门打开之后,它们( 表现为个人主义) 必将喷薄汹涌,冲决旧世界( 神权政治与封建制度) ,构建一个新的政治体制。从思想史的视角来看,这就是所谓的现代性,或现代性的政治与法律以及自然权利。
高全喜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小玉/摘编
大学在于协调传统与现代的关系
大学有三个基本的功能。第一,大学通过研究,切实地发现过去不为人知的现象或特性,或者通过发现已有知识的新意义、新内容或新应用,来构建新的知识。第二,大学检验我们继承而来的知识,来证实种种假设,并确认这些知识的合理可靠性。如果用目前公共财政通用的一个术语来描述,我们可称之为对我们从祖先和前辈那里继承的知识进行“压力测验”。第三,大学将这些知识传给下一代和与他们同时代的社会。
大学将知识教授给那些即将走向世界的学生,出版知识著作,以知识为基础,给政府和其他机构提供建议;在经济方面,大学为新产品和新企业的诞生做贡献。这是所有大学及所有大学学者的共同事业。尽管理科、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以及它们各自的细分学科之间有不同的研究程序和对象,但基本上所有大学里的学者都参与到了同一进程中。他们利用自己的推理判断能力仔细核查数据,尽可能地将自己从原先的假设中解脱出来,根据证据建立模型并赋予其意义。这些检测都是以公认的、统一的研究程序和证据来进行的。其中,有四点至关重要:研究员的中立立场、摒弃预设的结果、公开透明的研究方法和证据以便他人可以检验结论,对这些结论及其意义的自由、活跃的讨论。这就是批判性探究的实质。它向社会保证,大学所提供的知识是准确的,或者说在当时的条件下是无限接近于真理的。
大学在所有这些方面都很关键。大学的核心活动包括寻求理解和创造可靠的知识。大学本身也是全球知识体系的一部分。通过跨国教育及教师和学生的全球流动,大学为不同文化架起了桥梁,促进了现实中的相互理解。而且,大学教育着那些将要领导我们社会的年轻人,向他们灌输社会所需要的相互理解。
克林·卢卡斯 牛津大学前校长,大英图书馆前主席 原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01月第49卷第1期 黄茜/摘编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西方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买房和租房,都是住房消费的合理形式,不一定要买房住才正确,提倡的是“居者有其屋”,而不是“居者买其屋”。根据“过滤”模型,确定梯度住房消费的观念。
建立完善的保障性住房进入、退出制度。 科学的划分家庭收入水平。根据不同地区当地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进行定量分类;根据政府的保障能力划分不同层次的家庭收入线。政府应对需要保障住房的对象进行严格的审查,其对象必须是以民政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家庭;同时还必须向社会发布公告,以征询社会的意见。建立复审制度,每隔五年或稍长时间对原保障对象进行重新认定,只有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享受保障住房。
完善相关配套服务。首先要完善房地产市场和二手房市场的统计及信息披露制度,以保证信息提供的准确性。其次要建立完善的房屋租赁市场租金管理措施,为租赁型保障房提供信息和参考,通过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租金管理,防止市场投机。
构建全过程管理服务体系。为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各环节,以预防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消除未来各种隐患,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建设管理制度措施。第一,要建立科学的开发建设主体选择制度,建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招投标确认制度,以实现既要选择合格供方,又要确保安全、质量、进度及造价标准的目的。第二,要切实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程造价管理措施,确保资金效率。第三,要探讨开发商参与开发建设的模式,并根据不同模式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李春日 作者系教授,从事人文社会学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4期 小玉/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