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时任云南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公车私用发生车祸,造成包括张文新夫妇在内的3人死亡。随后,张文新之子张鑫起诉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索要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当地法院一审判决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34万余元。判决引起强烈争议。3月26日《人民日报》披露,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已上诉至昆明市中院,正在等待二审开庭的消息。
此案令人纠结。一方面,公车私用本是违规行为,发生车祸后还要索要赔偿,纳税人成了比窦娥还冤的“冤大头”;另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机动车所有人(出借人)若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违规借车给张文新私用,对于车祸发生似有间接过错,一审法院正是依此做出判决。
每一起争议案件都应成为改进制度和完善法令的契机,这起公车私用案给公车管理敲响了警钟,对于公车有偿私用,对于公车私用发生事故怎样处理和赔偿,有必要在制度和法律层面做出明确规范。
其一,对于公车能否有偿私用需要进一步明确。公车有偿私用不仅违背公务用车的本质属性,而且这样一来,党政机关与汽车租赁公司何异?所以,应该像禁止公车无偿私用那样禁止公车有偿私用,同时,公车有偿使用说明一些单位的公车太多,需要缩减。
其二,公车私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怎样进行赔偿?法律上允许私家车借用,但公车私用则为相关规定所禁止;私家车的所有人(出借人)是某个具体的人,公车的所有人则是一个单位。鉴于公车的特殊性,应对公车私用致人伤亡事故的处理和赔偿做出特别规定,明确公车私用者承担一切后果,包括经济赔偿和刑事处罚。这既有利于遏制公车私用,也可避免纳税人当“冤大头”。
其三,对于单位领导批准的公车私用,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不服一审判决,一再强调借车符合程序和规定。原因无他,只因出事的是公车,埋单的是纳税人。如果说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有过错,那么过错也在于相关领导违规批准公车私用,他理应为自己的过错埋单,而不应将赔偿责任转嫁到纳税人头上。
公车私用现象一时无法杜绝,发生交通事故总是难免,以此案为契机,对相关制度和法律进行完善,遏制公车私用并避免纳税人当“冤大头”,应是有关方面亟须做的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