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报送的“中式卷烟特征理论体系构建及应用”科技成果,最近被公示入围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国控烟协会认为此举违反国际公约及其实施准则,一些知名专家也提出质疑。
从表面上看,我们可以把这件事归结为卷烟科技能否参加评奖的争议,甚至将其表述成“学术争议”。但在本质上,它与科技伦理有关,是一个科技及其奖励活动要不要讲道德的问题。更进一步,则是国家在科技伦理中的角色问题:当民间要求科技活动讲道德的时候,政府应当如何回应?
近两年来,与烟草有关的“科技进步”屡屡触动公众神经,令人不安。比如去年12月从事卷烟“降焦减害”研究的谢剑平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而他的烟草科技研究曾获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3次,这引发有识之士强烈不满。此次“卷烟技术”再次入围国家科技奖,虽未终评,但有关部门对它明显持接纳与肯定的态度。
在世界范围内,烟草早已被置于道德的审判席上,与之相关的科研活动实际上“狗肉上不了正席”。烟草是人类公害,烟草科技成果改变不了烟草的基本属性,无论烟草业运用什么科技成果,烟草损害人类健康这一点是不变的。在美国,五大烟草公司官司缠身,被判赔金额成天文数字。美国政府的认知是,政府为被烟草损害健康的人支付的医疗开支,远高于烟草业给政府带来的税收。烟草的唯一“正价值”,是通过损害人类健康,为烟草商赚钱。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支持烟草业“做大做强”,在经济上是愚蠢的,就算有眼前利益,在伦理道德层面上也说不过去。以国家名义奖励烟草科技,跟“做大做强”烟草业一样荒唐可笑,而且不道德。科技是人类理性的重要成果,科技工作者是智识阶层,科技活动应当秉持理性,贯彻基本的伦理原则、守住道德底线是智识阶层的社会责任。什么样的科技成果应当得到国家的认可和奖励,科技界理应会“明镜高悬”。
自上世纪原子弹爆炸以来,科学界越来越关注科学研究的社会后果,它构成科学的伦理维度。随着生命科学与医学突飞猛进,科技与伦理的冲突日益突出,科技伦理开始成为科技工作者自律、政府调控科学活动的“杠杆”。2007年,我国卫生部要求生物、医学等研究机构设立伦理委员会,开展伦理审理,涉及实验动物与人的权利以及科研人员的责任。伦理审理,开始在国内科技活动中兴起,并且呈扩大趋势。
烟草科技,从伦理上讲,显然很容易引起争议。“中式卷烟特征理论体系构建及应用”在多家烟草公司推广应用,三年来累计实现新增销售收入1735.74亿元,新增利税1421.8亿元,这是有关部门看到的“正价值”。但从伦理的视角暸望,烟草损害人类健康,任何烟草科技仅仅是为虎作伥。所谓“争议”,也只是在我们这里有争议,国际上早有定论。从伦理上说,烟草业与烟草科技已被人类抛弃了。
事实上,让烟草科技入围国家奖励,本身就有违法律。《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国家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这既是一个伦理原则,也是一条法律禁令。烟草科技本质上是包装香烟、扩大销售,危及人体健康,它正是国家禁止的那类研究活动。现在问题仅在于,有关部门到底是选择重利轻义,还是重义轻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