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潍坊某超市发现一名女子偷了价值百余元的猪肉,民警调查后发现,该女子丈夫刚动完手术,孩子“不知肉味”已久,她为了孩子有肉吃,才起此歪念。出于人性考虑,民警对她批评教育后未予处罚。日前,潍坊民警就这一“人性化执法”案例在微博上发表观点,引来了大多数网友的好评。然而,与网友的赞许不同,笔者却认为,潍坊民警的做法并不妥当。
诚然,偷肉女子的家庭非常贫寒,而她“为了孩子有肉吃”的偷盗动机更令人心酸,但这一切,都不是她偷盗的理由,更不能成为她免于处罚的理由。实际上,无论她是穷还是富,都改变不了她偷盗之事的性质。至于如何处罚,就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民警对偷肉女子的处理于法无据。
也许有人会说,若不是穷得无奈,她怎么会去偷呢?是的,女子的处境确实艰难,但对她来说,偷盗并非惟一出路;即使在穷苦不堪的境况下,她仍然有着多种选择:可以出去做钟点工,可以出去捡破烂,或者向慈善机构申请救助……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时代里,任何人只要愿意付出血汗就一定会获得报酬。反过来,如果因为生活艰难,就突破底线去违法犯罪,那就应当受到处罚。常言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就意味着,法律面前,权贵没有特权;同样地,法律面前,贫穷不是“通行证”。若一个违法人员只因贫穷就能得到宽恕,那法律的刚性在哪里?法律的尊严又在哪里?此外还有一点值得重视,任何一个案例的判决,都会在社会上产生示范效应。客观而言,“为了孩子有肉吃”而去偷盗的女子令人同情,但同情却不能代替法律,她理应为她的所做所为付出必要的代价;而这,才是对她的真正救赎。与此同时,及时建立起全方位的救助体系,才是对偷肉女子最好的帮助。